受折磨的青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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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儿不是谈儿童挨打的问题,至少不是只谈这个问题,而是涉及到将授予选举权的十八岁的年轻人,在他们达到这个年龄时应如何得到充分发展的问题。为此,至少在达到这个年龄的前四年的时间内就应该有私生活。也就是说,青少年从十四岁起就应该有享受性生活的权利,有独立于他们的父母的不同的政治信仰和宗教信仰的权利。

为此,一个已过十八岁的人和一个不满十八岁的人发生了性关系,应该取消自动构成诱奸未成年人的罪名,并且应该让青少年知道他们有独立的性生活的权利,应该允许他们自由地选用现有的各种避孕药物。

同样应该允许青少年在没有父母陪同下,单独咨询妇科医生,不论这样的咨询对他们起到什么作用。都应当让他们有任意选择使用避孕药物的自由。

同样应该允许青少年参加各种宗教活动和政治活动,不需要有父母的授权、同意。

应该禁止对已满十四岁的青少年进行体罚,不管这种体罚来自父母还是来自教育者。

应该让青少年知道,他们有选择自己的形态的权利,也就是说,他们有选择自己喜欢的服装式样的自由,有选择自己喜欢的发式的自由,等等……

应该创建一些活动中心,青少年们在自己家里感到不自在,可以到中心来过共同生活,不需父母授权、同意。

在父母离异的情况下,青少年应该有权选择跟谁过,选择他们喜欢与之共同生活的一方。

应该让所有青少年都知道:他们有权选择寄宿还是走读,完全取决于自己喜欢哪种就读方式。应该取消青少年的“成绩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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