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在婴儿出生前就由父母在一定程度选择婴儿的特点已变得可能了。只要愿意,就可以选择生儿或生女。但也有一些国家认为应该对这种选择投反对票。
不过在不远的未来,我们将可以选择婴儿的所有特点,事实上到时候可以看着菜单要孩子。
对此投反对票的人非常可笑。眼前的生育方式把一切都给了机遇,这被至今尚未脱离原始迷信的人称之为“神的旨意”。结果有些家庭生下具有障碍的先天性畸形儿,这些孩子遭受一辈子折磨而且大部分寿命很短。不仅如此,照顾这些孩子成为我们社会的很大负担。但现在,却可以很容易地避免所有这些痛苦。
尽管掌握着可以只生健康婴儿的方法,但允许那些要遭受一生痛苦的孩子出生是犯罪行为。
这种人说:“因为克隆出的孩子不是父母真正盼望的孩子,因此会对这孩子的心理健康带来危险。生孩子不应为了我们自己的快乐,而应为了新生儿的幸福。”但这些如此爱护和关心孩子未来的人一旦碰到孩子的健康问题就夹起了尾巴。他们突然说:“最好顺其自然”,他们不愿对具有遗传性障碍的新生儿采取预防措施。不过不言而喻,一个天生肢残的孩子一定比一个克隆出生的孩子带来更多的问题。
他们反对选择出生婴儿性别的想法也很矛盾。若有个女孩儿出生在一个想要儿子的家庭,那这个女孩儿很可能受到排斥和欺负,甚至被卖到其它地方或被杀害。不幸的是,在某些国家确实存在这种现象。即使在一个对女儿的出生不会如此野蛮地表现出失望感的文明国家里,这种感情很可能也会对孩子的和谐成长产生影响。
如果由家庭决定将要出生的孩子的性别,那这个孩子作为100%想要的孩子肯定能得到爱护。这才是真正关心孩子的未来。
尤其,大部分家庭既想要儿子也想要女儿,所以对性别的选择不会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世界人口的性别均衡。如果再把通过克隆进行生育的情况考虑在内,很显然这种事情将不再成为问题!
但即使这种选择破坏了性别均衡,通过克隆可以维持人口集团的存在所必需的基本生育率。
我认为在个人自由受到保障的美国在这一领域将会再次成为开拓者。
首次承认试管受精(IVF)的正是美国的优秀体系——最高法庭,最高法庭的法官实行终身制并完全独立于执政党。裁决依据是:美国宪法保证个人选择自己生育方式的权利。其结果是:现在每天有数以百计的母亲享受到这次判决带来的好处。适用于试管受精的逻辑同样也可适用于克隆。
因此,人们有自由选择将出生孩子之特性的权利。将出生的孩子的父母没有任何理由不能选择这个孩子的肉体及智力方面的特性。
而且孩子越符合父母的期望,就越多地得到爱护,可以说这关系着孩子的幸福。
科学家家庭期望孩子在自己的领域成为天才,难道这有什么不对吗?若任凭偶然,也许他们会生下除体育或音乐外不关心任何事情的孩子。极有可能的情形是,因为父母过多干涉孩子的天赋导致孩子度过悲惨的人生。而实际上也确实经常发生这种事。这世上充满了一种人,他们因为受父母强迫而从事自己不喜欢的事,所以陷入了无法恢复的境地中。他们在无尽的挫折中蹒跚而行,最终不是选择自杀结束自己的痛苦就是沉溺在毒品或酒精里缓缓地杀死自己。
若一对音乐家夫妇盼望有音乐天赋的孩子出生而且能具有他们遗传的可能性的话,这将导致双赢局面。父母和孩子可以同时感到完美的幸福,父母可以创造使孩子提高自己才能的理想环境,而生活幸福并充满才智的未来巨匠将逐步成长为社会的真正财富。
对优秀的科学家夫妇或运动员夫妇而言也是同样的道理。因此,若父母能选择将出生的孩子的特性,那么对父母、对未来的孩子及对我们社会而言都能享受到好处。在此事上,所有所谓的“伦理上的担忧”其实只不过是
借口,它植根于原始宗教。他们愿意听从想象中的神是决定无辜的孩子将带何种缺陷出生还是拥有能使其一生为之荣耀的天分。
但总有一天我们当今时代的这些“伦理”疑问将完全被当做非伦理。因为这些伦理性疑问未考虑将出生的孩子的真正幸福及人类的未来。
总而言之,允许人们做选择才是明智的。如果可以选择,大部分父母肯定愿意由自己选择将出生的孩子的特性而不是听凭偶然。除了少数人完全沉溺在一种限制自我意识的宗教信仰之外,这世上就没有哪个母亲不愿将自己最好的一切送给自己的孩子。
真正的问题是:“当我们知道如何去避免灾难时,某些人执意让患有畸形、残疾、或折磨一生的疾病的孩子出生,这些人有决定权吗?”即使采取民主投票的方式,那些宗教保守主义者所宣扬的“正确伦理”也会被否决,因为他们宣称自己比孩子的母亲更知道怎么做对孩子最好。
更何况这些人有权加重社会的负担么?这样出生的残疾儿不正是他们腐朽的旧宗教信仰所造成的恶果吗?
难道只因动机源于宗教信仰,就能使任何犯罪变得理所当然了吗?所幸的是,我们已不再容许以奉献宗教为幌子下的人类牺牲,我们已最终判决基于宗教信仰的生殖器切除为非法。那现在是不是也应该禁止遗传性畸形儿的受孕呢?知道怎么避免悲剧但仍使悲剧发生,这难道不是对全人类的犯罪吗?